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39页(218字)
间接交付的一种,又称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出让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项动产的,视为动产物权已经交付,发生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例如,承租人或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物的所有权人达成购买该项动产的协议而取得其所有权,或者在其上设定质权等。先行占有因物权公示已经在事实上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故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生效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