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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37页(499字)

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又称“当场处罚程序”。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由此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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