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73页(232字)
即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用以调整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并保证行政实体法实施的基本的程序性法律。行政诉讼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历史上曾长期与行政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结合在一起。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行政诉讼法开始与行政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分离,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法律体系中是与行政实体法相对的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