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39页(396字)
指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以一物为限的原则。据此,一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所有权,数个物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它虽然是罗马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现代民法中,已不再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1)一物一物权原则主要指的是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事实上,这只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之上当然不可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可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因此,一物一物权原则远不如物权排他性表述科学和准确。但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该原则只能适用于所有权,而不能适用于他物权,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或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非常常见。(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现代物的概念已远远突破了罗马时期的有体物范围。例如,在空间权中,一物一物权原则就未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