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制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0页(338字)
“两院制宪法”的对称。指实行国家代表机关由一院构成的国家的宪法。以宪法规定的国家代表机关的构成方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单一制国家的宪法大都是一院制宪法。最早的一院制宪法是法国1791年宪法,该宪法规定,国民主权议会由常设的国民议会一院组成。一院制宪法规定的一院制,理论来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只有一个的观点。特点是最能集中体现民意,机构单一,责任明确,立法程序较简便,监督行政较有力。在宪法历史上,曾经有过三院制宪法(如1852年法国的《波拿巴宪法》、1984年南非共和国宪法等),四院制宪法(如1799年法国的《拿破仑宪法》等)。现今各国宪法都是一院制宪法和两院制宪法,而以一院制宪法居绝对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