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武器装备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6页(61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该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管理使用制度,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制定规范武器装备使用与操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规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杀伤敌人、进行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如枪、炮、弹药、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子武器及通讯、侦察、工程、防化武器等等。所谓违抗命令,既包括拒不执行命令,也包括拖延执行命令,还包括故意不按照所下达命令内容进行执行等的情况。遗弃是指故意抛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军人为执行上级命令或根据作战需要并经上级命令或批准而遗弃武器装备,则不构成本罪。严重情节是成立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所谓“严重情节”,是指遗弃重要武器、遗弃大量武器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处据称“其他严重情节”,一般表现为指挥人员带头遗弃武器装备,煽动他人遗弃武器装备,因遗弃武器装备行为而给我军带来作战重大不利,或被遗弃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犯罪者加以利用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40条规定,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