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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役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7页(428字)

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必须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兵役制度有多种形式,如职业兵役制、合同兵役制、雇佣兵役制以及义务兵役制等。义务兵役制形式较为普遍。近年来,在国际社会存在着由义务兵役制向职业兵役制转变的趋向,如法国从190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96年开始实行职业兵役制;俄罗斯在2001年也开始对义务兵役制实行改革,准备实行合同兵役制。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国《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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