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91页(502字)
沿海国行使专属捕鱼权或采取渔业资源养护措施的特别管辖区域。渔区有两种:一是专属渔区,沿海国在渔区内行使专属捕鱼权和渔业管辖权;另一是渔业养护区,又称保全区,外国渔民在渔区内捕鱼无须沿海国许可,但需尊重沿海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渔区是作为既满足沿海国保护本国沿海渔业资源的需要又不妨碍航行自由等海洋用途而产生的国家管辖海域。1945年9月美国关于沿海渔业的杜鲁门公告宣布,在毗连美国海岸的公海区域建立由美国管理和控制的渔业养护区。在1958年和1960年的第一、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美国、加拿大都曾提出建立渔区的提案。提案虽未被通过,但在1958年《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中肯定了沿海国对邻接其领海的公海的任何区域内生物资源生产力的维持具有特殊利益,并有权采取单方面的养护措施。从1960年以后,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渔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比渔区更有利于沿海国维护其近海渔业资源。一些过去建立渔区的国家也纷纷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来取代已有的渔区,如美国于1983年、前苏联于1984年都先后采取了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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