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18页(224字)
指债权债务关系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标的是债权人的请求权所指向的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或不行为,在债法理论上将这种行为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是不同的概念。债的标的是从债的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是一个抽象出的法律概念,而债的标的物则是从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而言,是给付的行为涉及的具体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债的关系都有债的标的物,如在提供劳务之债中,劳务的提供本身就构成给付,而不必另有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