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犯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40页(411字)
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在战前或战时实施非人道行为等按照国际法应予惩处的罪行。1945年《关于审判和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所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对犯有下述罪行者应予审判和惩罚:(1)反和平罪,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的共同策划或阴谋。(2)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任意破坏城市、集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但不以此为限。(3)反人道罪,即战前或战时对任何平民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而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罪行而作出的迫害行为,不问其是否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