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74页(652字)
指确认一个新政府具有代表它的国家的资格,并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正常关系的行为。通常发生于一个现存国家由于政变或革命导致不按法律程序产生的政府变更的场合,在新国家出现时也产生政府承认的需要。通过正常宪法程序产生的政府更迭不发生政府承认。一个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能成为被承认的对象。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应在本国领土内实行有效统治;但由于外国入侵被迫迁往国外的流亡政府,尽管暂时无法实行有效统治,也仍为合法政府。其他国家可根据“有效统治原则”决定承认或不承认一国新政府,但无权审查和判断该政府的合法性。历史上曾出现过新政府必须合乎王朝正统或符合宪法程序才得以承认的法统主义学说。前种标准为1815年成立的神圣同盟所支持;后种标准在20世纪初的美洲曾表现为托巴主义和威尔逊政策,它们均因违反人民有选择政府的自由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精神而遭反对和摒弃。政府承认的方式与国家承认方式一样,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也可以是法律承认或事实承认。政府承认限于一国一个合法政府,承认新政府就不得再承认该国从前的政府,或不得又承认与之对抗的另一个政治团体为合法政府。新国家的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紧密关联,承认效果也相同。现存国家的新政府承认则不涉及它的国家的承认问题,国内政府的改变及其政府承认不影响该国的法律人格。新政府被承认后原则上继承旧政府享有的国际权利和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但此规则不适用于发生重大社会革命情形下产生的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