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6页(192字)
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着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已佚。邓析造刑书在子产铸刑鼎的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虽被郑国执政者所杀,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