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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0页(808字)

“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书状或言词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由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这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不同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事诉讼案件类型。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具体规定是:(1)告诉才受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将自诉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另一类是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性质虽然属于公诉,但由于侦查机关或起诉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一类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了公民个人利益,对社会危害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在审判程序上也比公诉案件简单,一般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可以对这类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对调解成立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作为执行的根据。但第二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形成互诉案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人民法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应当把原来的自诉案件与反诉案件合并审理。但双方当事人要各负其责,双方的刑罚不能互相抵消。第一类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有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果关系明显,事实清楚,被害人的指控有相应证据证明,不需要侦查的伤害案件;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较轻微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虐待案件;遗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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