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57页(361字)

保险常用名词。指航行的船舶发生海上危险,为了解除船舶与货物遭受的共同危险或为了继续完成航程,船方有意采取合理抢救措施所产生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这种损失须由船、货等有关各方共同分担。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2.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3.牺牲或费用的支出使处在共同危险中的船、货或财产获救;4.牺牲或费用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船方在宣布共同海损后,一般都要委托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以确定各利益方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份额。理算以共同海损规则为根据。国际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规则。我国则采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北京理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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