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h v.Gor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1页(1797字)

为了解决2000年总统选举中的争执,五名保守派的大法官依靠对宪法的创造性解释在布什诉戈尔案中作出倾向于保守派候选人的裁决,而美国最高法院从未在任何一案的判决中因其所流露出来的党派立场而受到过比在本案中更强烈的谴责。

戈尔(民主党)副总统和得克萨斯州州长乔治·W.布什(共和党)之间竞选的结果最终在佛罗里达州出现一个令人难以相信、极为接近的投票。戈尔只落后数百票而已,他的竞选组织请求在四个民主党的县内以手工重新计票,他们争辩说,手工检查也许会发现投票表决机造成的误动作漏计的有效表决。布什竞选组织的策略是动员所有政治资源和有同情心的公务员阻拦任何手工重新计票的努力。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裁决州法要求当投票机造成总统选举中发生漏记选票后,全州所有选票都要手工重数,而在重数选票传奇的尾声,出现了布什诉戈尔案。美国最高法院五位最保守的大法官用了不到24小时就发布了紧急禁制令来停止重新计票,大法官斯卡利亚(Scalia)解释说,重计选票“会给布什当选合法性的主张蒙上疑云,将会对他乃至对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以法官斯蒂文斯(Stevens)为首的四个持异议者的反应是“计入每个合法的表决是不可能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

两天之后举行了口头辩论,次日即12月12日傍晚,同样五名大法官裁决不准继续重数。他们注意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没能明确表达一个比“选民们清楚的意向”这一法定标准更为具体的标准以确定合法的表决票,并且这使它可能造成同一选票在佛罗里达州不同的地方得到不同的处理。他们认为此举将违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他们没有解释这一创新解释对美国选举投票计数有何更普遍的意义,甚至没有解释它如何应用于佛罗里达原有的表决计数方式,该州内每个县郡的投票和计数都有极大的不同。他们只是简单地说,“我们的考虑仅限于现有情况,在选举过程中平等保护的问题一般会表现出许多的复杂性”。

虽然在其他情况下,案件也许可能已经被退回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便它也许能创建一个更加明确的计票的标准,但他们宣布,他们相信佛罗里达意欲在12月12日前解决所有争执,以便该州能得益于联邦法律保证州选举团的表决不会在国会受到挑战。由于他们的决定被送下来已是12日傍晚,他们利用了这个最后期限来支持他们的结论,即没有时间在佛罗里达州再重数选票。

持多数意见的三名大法官,即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大法官斯卡利亚和托斯(Thomas)在他们补充的附和意见书中争辩说,佛罗里达州的选举法在这些情况下并没有要求以全州重新计票作为补救手段,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决定因此违犯了美国宪法第2章,它授予州议会以唯一的权威来确定选举总统候选人的方式。

四个持异议者也分别书写了异议意见,坚持美国最高法院不必干预这场总统选举争执。两名持异议者——法官布赖尔(Breyer)和苏特(Souter)对平等保护的论据表示一定的同情,但他们强调这些问题更适合由州或(如有必要)国会去处理。他们坚持最好是把案件退回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让它作为授权机构来确定佛罗里达是否应该根据一个更加明确的重新计数标准继续重数。法官史蒂文斯和金斯堡(Ginsburg)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对州法的解释是完全有据可循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与他们早先表达过的平等保护和联邦制上的看法不一致。这个决定的实际效果是宣称布什当选总统。第二天戈尔承认了竞选失败。虽然法院多数意见坚持它的干预是“意外的责任”,但对布什诉戈尔意见书中最频繁地引用的语言属于法官史蒂文斯,他哀叹这场总统选举中实际上的失败者是“对本国法官作为对法治中允的监护人的信心”。

Howard Gillman,The Votes that Counted:How the Courts Decided the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2001.

——Howard Gil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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