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in America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86页(7175字)

英国普通法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民法与普通法都渊源于欧洲历史。一般认为,凡是法律制度可追溯于英国殖民地时代的国家都采用普通法。这种说法过于简单,忽视了民法对美国法制史的重要影响。

普通法开始从其大陆法历史渊源中分离出来是在13世纪,当时英国成功发展了一套在央格鲁-诺曼人的领土上广泛推行的司法机构与程序。到了14世纪,以伦敦为中心但通过巡回法官与地方陪审团在各地主持正义的皇家法院已有各伦敦律师学院(London Inns of Court)所培养出来的英国最好的法官,而且得到地主阶级的信任。格兰维尔(Glanvill)与布拉顿(Braton)的法律着作给普通法带来一定的完整性,法官的书面裁决书则按年出版,使法律信息得到更新。

法与教会法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整理法律的工作是由大学法律教师来承担的,人数在50至150人之间。被称做“诠释法学派”(Glossators)的学者们恢复了6世纪罗马皇帝查世丁尼的“民法典”。后来的评论家们又撰写了专着,向皇帝、国王、法官、诸侯家族以及富商们提供意见书(consilia)。这就使罗马法起死回生,而其内在的体系与道理(ratio scripta,拉丁文)使它成为适于世俗法院解决争端的理想权威。

与这一发展过程平行的是罗马教会的教会法与教会法院系统的出现。1140年,格拉提安(Gratian)完成了《不协调法律之协调》(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的汇编之后,学者们即致力于使精神王国的理性化法律体系臻于完备。这本着作有时称做格拉提安要义(Decetum Gratiani),它使教会的规则或法律系统化。罗马法与教会法这两套超国家的法系彼此影响。教会法不仅在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及个人动产方面具有主导的影响,而且在合同与程序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欧洲对罗马法的接受 16世纪是英国普通法从大陆罗马法与教会法中分离出来的关键时刻。到1500年,信奉基督教的各民族由于对罗马教会的效忠都已接受了教会法,使该法在各国的宗教法院中得到施行;按规定,不服者可上诉(appeal)到罗马的圣轮法院(the Rota)。复兴后的罗马法毫不费力就融入南欧各国包括意大利、法国南部以及伊比利安半岛的法律体系中,因为它在那里从未彻底消失过。中世纪罗马法的汇编有助于使罗马法作为民族的个别(personal)法律而保存下来。在更北面,罗马法的“重新接受”引起争议。尽管在德意志的土地上,“成文法”(jus scriptum,拉丁语)基于皇权与罗马凯撒的帝脉相承得到德国皇帝的承认,在其他方面罗马法只是以其在大学里发展出来的形式,作为“成文的理性”(ratio scripta,拉丁语)而得到承认。因此到了18世纪法典化时代的前夕,可以说存在一种欧洲范围的普通法(但在斯堪的纳维亚这种法律一体化的程度较小)。

英国:局部的例外 尽管英国皇家法院成功地培植起理性的律师与法官队伍,它的程序制度建立在令状(writs)的基础上,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正是在这一方面,15世纪至16世纪所引进的罗马法教会法程序为英国注入新的活力。首先,英王的枢密大臣在衡平法院中行使衡平权力,通过禁止令、特别履行合同或遗嘱的强制更改等救济方式来弥补普通法法院的不足。同时兼任主教的枢密大臣,从教会法中借鉴了许多救济方式与程序,采用了对证人的询问,但没有采用情绪比较强有时令人生畏的陪审团。其次,英国的海事法庭所采用的欧洲大陆商业法院程序中也有教会法影响。因此,民法在英国有深远的影响,在17世纪和18世纪中仍起到重要的作用,为美国独立后民法在美国的移植奠定了基础。

独立时的美国 尽管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国者中有些人对欧洲的民法与罗马法历史有所了解,多数美国律师只知道英国法律。但是美国人刚刚对他们的殖民宗主国进行了反叛,而导致1812年的战争的种种事件产生了一种仇英情绪,因此当时美国并不急于从英国照搬法律,尽管英国的私法在意识形态方面造成的障碍较少。即使在私法方面,联邦与各州的议会与法院对于应接受哪些教条也采取了很实用主义的态度。英国的entail(将土地保留在家族里男性继承人的做法)就遭到摒弃,因为它不能适应大片新开拓的土地上自耕农对产权自由买卖,促进经济成长的需要。

美国法律从最初的13个州向西扩展。新加入的州从原有各州借鉴法律。美国的定居者将当地土人赶走,抛弃他们的风俗,这种事几乎到处都在发生。路易斯安那是一个例外,那是因为西班牙与法国的传统非常牢固,不会轻易地向普通法低头。1808年的路易斯安那法典要览渊源于西班牙与法国法律,是民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的重要一步。在1846年至1848年美墨战争后美国吸收进来的领土——得克萨斯、新墨西哥、加利福尼亚及其他西部各州,也有些许西班牙(后来为墨西哥)的影响。但是,作为西班牙殖民地法律制度在边远地区的前哨,这些新领土的民法传统过于虚弱,无法抵挡西班牙语文化的侵袭,尽管民法中的某些实体法规则(例如夫妇共有财产权与供水分配法)得到保留,以保证已经确定的产权不变。如今夫妇共有财产权作为一种比英国夫妇分有产权更合理的婚姻财产分配制度,已传入其他州。

民法影响普通法州的两个例子——法典化与法律教育的改革显示了美国对于法律发展所采取的实用主义的态度。

内战前的法律改革与民法法典化运动 到了1820年,美国人已有了为数可观的本地法律。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1779~1845)在1821年对马塞诸塞州苏福克郡律师工会讲演时,曾抱怨法律的依据(参考)文件增长过快,内容太繁杂。据斯托里计算,当时已有250卷美国判例法(实际上也许只有170卷)。他担心美国人早晚会被活埋在法律的迷径中,而不是在地下基道里。他还担心:普通法在各州独立发展过程中内在的不相一致。

到了19世纪20年代,工业化与西部扩张已全面展开。有些法学家批评英国法过于神秘,缺乏确定性,难以适应美国的法律需要。流亡美国的爱尔兰爱国者威廉·山普逊(William Sampson,1974~1836)1823年在纽约历史学会上谴责普通法为“诺曼人的吹毛求疵”与“撒克逊人的野蛮风俗”。他呼吁颁布一部法典。其他律师,如曾于1804年迁居路易斯安那的纽约人爱德华·利文斯顿(Edward Livingston,1764~1836),谴责“法官造法任意无规”。他认为法官裁量权过多,应通过明确的成文法来约束。

这些批评家们率先提出通过制定法典来改革法律的观念。最初,人们的兴趣多集中于法国的实体法典。它们本是导致法国大革命思潮所带来的结果。法国刑法典与法国商法典均于1811年被译为英文。亨利·德怀特·塞德威克(Henry Dwight Sedwick,1785~1831)与约瑟夫·斯托里均倾向于采用法国的方法,以1804年拿破仑法典为摹本来表达法律。法国的各法典还直接影响了路易斯安那州在制定法典方面的努力,这尤其体现在1808年要览的Successor路易斯安那民法(1825),以及它的实务法典(1825)上。普通法各州里都有这两部法典的英译本。

美国人对于制定法典的兴趣在纽约尤为浓厚。当时它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商业中心,人口在1800年至1820年间增长了两倍。大卫·杜德利·费而德(David Dudley Field,1805~1894)在纽约开始他的律师学徒期时,曾学过法文与西班牙文,并在19世纪30年代去欧洲旅行,考察大陆法制度。费尔德在法律改革方面最卓越的成就是他曾是纽约诉讼实践与文书委员会的核心成员,该委员会于1848年向纽约州议会递交了共有391款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典草案。这部新法典在形成与实质上都明显地受到法国与西班牙的影响。它们也许是通过路易斯安那这个文化中介及其法典而传到纽约来的。这部纽约法典最终得到通过,同委员会于1849年提出的修改建议一起成为共有473款的纽约程序法典。

这部法典(据其版本之一来看)的影响是全面的。它的革命性在于它废弃了英国封建时期的令状(writ and bill)诉答制度,而代之以一种以“法典”诉答为准的统一的民事诉讼。它将法律与衡平(equity)合为一体,而它们之间的区分在民法传统里并不存在,且常常引起混乱与耽搁。到了1873年,美国各州与领土中多半已采取了以纽约某一版本或加利福尼亚模式为准的民事诉讼法典。费尔德的遗产在下一轮的程序法改革中得到发扬光大,以法典的形式体现在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法中。

内战后大学教育的改革 1865年之前,美国法律训练思想渊源以英国的影响为主。这是因为多数律师是通过学徒制度学习法律的。不过民法也有一些微妙的影响,如威廉·A.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四卷本《英国法释义》中就有这种影响。这部着作在美国广泛流传,为美国法律评论所仿效。当时的最重要的两位评论家经常引述罗马法与民法中的依据。纽约总学监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1763~1847)在1826年与1830年间发表了他的四卷本《美国法律评释》。斯托里则在1832年至1845年间发表了专论美国法不同方面的9本“评论”。

民法的影响也渗透到新成立的美国法学院中来。哈佛大学能在19世纪70年代一跃成为美国法学院中的佼佼者,主要是因为查尔斯·艾略特(Charles Eliot,1834~1926)于1869年被任命为该大学的校长。他在该校积极推动改革,尤其在本科生的课程与法学院、医学院等方面。艾略特大量地借鉴了德国大学的经验。19世纪德国的大学被公认为世界一流(水平),艾略特在他两年的欧洲之旅对此颇为了解。艾略特又于1870年任命克里斯托弗·兰代尔(Christopher Landell,1826~1906)为法学院院长,因为他发现兰代尔确信法律是一门科学。这一任命反映了艾略特本人的偏好。他是学化学出身,而且曾亲眼看到Pandectist法律科学问世时在德国法学教授中所引起的震动。而正是这一法律科学的影响最终促成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在艾略特的领导下,兰代尔任职后的最初15年中,许多重大的改变被制度化了。这包括类似德国大学中的研究功能,以及通过苏格拉底对话式的教学方法来引导学生讨论上诉法学的案例。采取这种教学方法的理由是它是发挥普通法的基本有机原则的一种科学过程。受到民法法律教育思想影响的艾略特-兰代尔改革,在美国遍地开花,成为20世纪的主导模式。当普鲁士的王子于1902年访问哈佛,为新成立的哈佛日尔曼博物馆赠送艺术品收藏时,艾略特在欢迎仪式的讲话中确认了德国对美国大学的贡献。它取代了以法律专着为基础的讲演背诵教学方法。

20世纪 从19世纪末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德美两国的法学界交流频繁,对美国法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764~1870)是德国法律的主要传播者,用它来建立了自己的社会法学理论。

在使普通法更加科学而不过于烦琐的努力上,创立于1923年的美国法学研究所(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完成了美国法学教育开始但没有完成的使命。ALI通过法律重述与统一法等项目,延续了在19世纪激励了费尔德的冲动。在以后的岁月中,几项重要的ALI项目都受到许多外国法的影响。最着名的例子就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首席报告人卡尔·卢维林(Karl Lewellyn,1893~1962)与德国法对统一商法典中货物买卖一章的影响。1931年,卢威林与恩斯特·拉贝尔(Ernst Rabel)一起成为罗马统一私法国际研究所统一货物买卖法研究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于1939年发表的统一法草案与1949年问世的UCC第二章(货物买卖)草案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

1933年至1935年,德国大学法学院失去了1/3的教职人员,仅仅因为他们或他们的妻子是犹太人。这些法学家们,如弗里德力克·凯斯勒(Frederich Kessler)、翰立克·科隆斯坦(Heinrich Kronstien)、斯蒂文·库斯纳(Stephan Kuthner)、阿瑟·纳什邦(Arthur Nussbaum)移民到美国,对反托拉斯法、破产法、合同法、商法、法律冲突法、家庭法、比较法、教会法与罗马法等方面作出了主要的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有数十名民法国家训练的律师移民到美国,在美国的法学院中任教,一般是讲授比较法,同时带来他们对美国法律各方面的独特见解。

21世纪 在21世纪,民法传统对美国法律的影响也许会比以前几个世纪更大,哪怕这种影响不为人们所承认。1898年美西战争后从西班牙手中得到的美国半殖民地波多黎各也许会成为一个正式的州,那将带来一套完整的民法体制,而西班牙语将成为它的官方语言。新的非英语移民(类似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移民)潮流将会给法律带来一些难以预测的微妙变化。而法律作为一个体系而存在的某些内在价值取向,决定了民法的法典化方式更为可取。回顾历史,就会发现美国对法律的态度从来就不是盲目地遵循某一种所谓的“法律传统”,而是这里一块,那里一块地找到自己的解决方式,从而对经济、政治与社会力量作出实用主义的反应。

【参见“Common Law(普通法)”、“Comparative Law(比较法)”】。

Harold J.Berman,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1983.John Henry Merryman,The Civil Law Tradition %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s of Western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2d ed.,1985.Marcus Latter,Ernst C.Stiefel,and Michael H.Hoeflich,eds.,Der EinflubB deutscher Emigranten auf die Rechtsentwicklung in den USA and in Deutschland,1993.Mathias Reimann,ed.,The Reception of Continental Ideas in the Common Law World:1820 - 1920,1993.John Henry Merryman,David S.Clark,and John O.Haley,The Civil Law Tradition:Europe,Latin America,and East Asia,1994.David S.Clark,"Tracing the Roots of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A Nineteen-Century German Connection,"Rabels Zeitschrift fur auslandisches und internationsles Privatrecht 51(1987):313 - 33.Id.,"The Civil Law Influence on David Dudley Field's Code of Civil Procedure,"in Reimann,supra at 63 - 87.Id.,"The Influence of Ernst Rabel on American Law,"in Lutter et al.,supra at 107 -26.Id.,"The Stool's Third Leg:Unification of Law in Berlin,Rome,and Washington from the 1920s to the 1940s,"in Aufbruchnach Europa:75 JahreMax-Planck-Insti-tutfur Privatrecht 39 - 50,2001.

——DavidS. Cl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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