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ficer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38页(2539字)

大部分美国法庭都是一个围绕着中心人物的松散组合。在这个松散的网络中最引人注目的人物是法官,面对他们的诉讼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与成功组成这个松散的组合体一样重要的是各种法院公职人员:法庭警官、记录员、法警、法庭办事员。与诉讼委托人、证人、陪审员不同,他们在法庭中的活动一般是短期,法院中的公职人员已与法院成为一体,是法院日常工作的永久存在的辅助人员。

一些学者把法院作为一个有组织单位从事的工作比做是其他综合性服务机构比如医院的团队合作工作,在这里正式的或者是外部的配合名义上是不存在的。法庭依赖它的每个公职人员在各个单独的案件处理中展示出了很大程度上的自我管理,互相依存,自我调整配合的能力。尽管美国的各个法院在工作量大小和判决摘要书的特色上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但几乎每个法院都非常依赖于一种组织工作的模式,那就是法院公职人员对立案、判决摘要书控制和其他一些法院重要作用中存在相当大的影响力。

法庭警官 通常服务于州或地方司法部门的法庭警官是为数不多的能够和法官,辩护律师,当事人甚至是陪审员有个人接触的法院公职人员之一。在法庭之外,法庭警官经常帮助其他法院公职人员从其他特定的官员手中获取案卷和证据。作为法庭法定的管理人,法庭警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尤其重要。在法官到庭之前,法庭警官要确定辩护律师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到庭并做好开始诉讼程序的准备。在审问或者是庭审阶段,法庭警官负有维护法庭秩序的责任。当陪审团选定以后,法庭警官要保障陪审团的诉讼审理过程,保护评议的神圣性不受外界影响。在陪审团评议过程中,法庭警官要待在进行评议房间的外面,但是他们要随时候召将陪审团首席陪审员的任何意见传达给法官。在一些乡村地区,所有法院程序中的法庭警官一职也会由当地法警长官或副长官充当。

法院办事员 法院办事员负责管理保存所有法院卷宗的法院办公室。尽管所有的联邦法院办事员和许多州法院办事员是由法院任命的并遵从于法院的意志,但在一些司法管辖区他们是由选举产生的。除了少数几个州坚持他们是“法院行政人员”或者“行政官员”,法院办事员作为主要的法院业务上的办事员以及行政人员,处在那些法院主要法官或者大法官的监督下。相应地,它们的法定职务大致包括(1)维持法院运转预算;(2)收集和分析反映法院活动的数据;(3)管理挑选陪审员程序;(4)作为法院各个部门以及相关地方机构的联络人员;(5)准备和宣传与法院工作有关的报告和其他正式官方信息。关于法院办事员在法庭中扮演什么角色,各地的惯例相差很大。最后,必须避免将法院办事员与法官个人的法律书记员(law clerks)混为一谈,这些人通常是由法官从法学院毕业生中雇用(通常仅为短期)来进行法律研究和代表法官起草裁决意见书的。

法警 美国法警由总统经美国参议院提议和同意后任命至每个司法辖区,任期4年。美国法警依次任命他们自己的代理人遵从他们的意志为他们服务。作为司法部的下属机构,美国法警通常负责(1)移送犯人;(2)监督司法部的证据保全程序;(3)捉拿逃犯;(4)执行法院决定;(5)为法院及其人员提供保卫。美国法警也维护联邦法院的安全措施:他们有权佩带枪支,进行逮捕。美国法警甚至掌管联邦陪审团。在这点上,美国法警在联邦层面上的职责就如同地方和州法院的法警和Bailiff一样。在特定情况下,美国法警也被授权送达传票和起诉状。

法院记录员 法院记录员负责逐字记录法庭庭审活动(通过速记法或者电子手段),然后把它们转换成法律或者法官和/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法庭书记员采用速记法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格兰;一个世纪后,迈尔斯·巴塞洛缪(伊利诺伊州的一个法院记录员)就美国第一台速记打字机申请了专利。巴塞洛缪的发明经过改善后最终在20世纪的美国法院中占控制地位。今天,法院记录采用了高科技,通过电脑的帮助进行记录,声音记录技术(包括声音记录器),录像技术,在很多例子中已经让速记打字机靠边站了。受到这些发展的影响,逐字逐句精确的记录代表了当今美国法院记录的标准。比较而言,在世界上的其他许多法律体系中推广关于法院记录和法院证据的简单摘要仍是一个常规。

尽管大多数法院记录员都有高中文凭,但有很大一部分上过大学,还有许多人参加了专门的进行2年或3年培训的速记学校。联邦速记员联盟通过对记录员包括音频专家的认证在记录员领域灌输了职业化的观点。委任法庭记录员的实践方式相差很大:一些法院要求记录员作为一个整体为法院工作(通过聚集的安排);另外一些法院单个书记员通常在特定法官的法庭工作。许多正式的法院记录员有一份工资,应当事人的要求准备笔录赚取额外的收入。就审判而言,只有法庭审理终结,案子已经提起上诉的才准备记录;诉讼当事人如果已经提前通知的话,可以要求每天记录。

【参见“Courts,United States(美国法院)”、“Gideon v.Wainwright(吉迪恩诉温布莱特案”】

David J.Saari,The Court and Free-Lance Reporter Profession:Improved Management Strategies,1988.Wolf Heyde-brand and Carroll Seron,Rationalizing Justice: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Federal District Courts,1990. Federal Judicial Center,Chambers Handbook for Judges'Law Clerks and Secretaries,1994.

——David A. Ya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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