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e,Charle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79页(866字)

律师,1876~1896年期间任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多伊·查尔斯是19世纪晚期州法院最重要的法官之一。他曾就读于埃克斯特学校与达特茅斯学院,在1845年取得律师资格之前曾在新罕布什尔州一家着名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法律。由于反对民主党的政见,多伊脱离了民主党,并于1859年取得了身为共和党的州长的提名而进入州最高法院。直到1874年州政府政治力量的转移使该法院遭到废除,多伊一直默默无闻地任职于这一岗位。两年以后,又是缘于一次政治势力的反复使得他重返法院并出任首席法官,在他的有生之年他一直占据着这个职位。

多伊对司法界作出的显着贡献主要体现在,他积极运用普通法程序,通过该程序法院可以自己造法而不必通过立法者,而且他不墨守司法判例的成规。他准备公开地创制新法,而在他当时所处的那个时代,大部分的法官主张他们自己是不能造法的。因此,多伊作出的裁决主要是基于他自己对什么才是真正的公正之理解,尤其是在他所处的新罕布什尔州,一个在多伊的一生一直都保留着乡村气息的社会环境,所以他的裁决是非常个性化的。虽然新罕布什尔州没有面临由于工业化革命带来的充斥着美国社会的南北分裂问题,但是多伊对司法权力的积极运用在那个时代还是非常引人注目的,因为当时美国的司法系统主要还是依赖立法者对法律作出变更。多伊的声誉主要建立在他对历史发展趋势的准确预测上——改革法院庭审规则、侵权法规则、证据规则和刑事责任规则,同时还包括他对妇女进入法律界实习的积极支持。

【参见“Courts,United State:State and Local(美国法院:州和地方法院)”】

John Phillip Reid,Chief Justice:The Judicial World of Charles Doe,1967.

——Walter F.Pratt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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