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further,Felix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62页(1794字)

律师、教授,1939年至1962年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弗里克斯·弗兰克福特于1882年11月15日在奥匈帝国的首都维也纳一个中等犹太家庭出生。在1894年,他们移民至美国,并在纽约定居。尽管年轻时的弗里克斯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后只会说意大利语和希伯来语,但他对新语言掌握得很好,从而得以从城市大学毕业,并考取了哈佛大学法学院,在那里他成为享有盛誉的《哈佛法律评论》的一员,并以全班第一的成绩毕业。他在纽约开业一年(其间他表现了培养职业友谊的才能)后,于1906年加入了亨利·L.斯蒂姆森(Henry L.Stimson)所在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从那里他又追随斯蒂姆森先转为私人开业,然后在1911年进入美国战争部,担任岛屿事务局的法律顾问。

1914年,他加入了哈佛大学法学院,在那儿他独着或与他人合着了几部关于州际间商业、联邦法院和行政法的着作和文章,包括在1927年与James M.Landis合着的《最高法院的工作》等。当他的朋友也是导师路易·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接受了最高法院的任命之后,他接替布兰代斯成为国家消费者联盟的法律顾问,并在最高法院里代理了几起上诉案件,包括1917年的班廷诉俄勒冈(Bunting v.Oregon)案和1923年的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Adkins v.Children’s Hospital)案。他在美国的犹太人复国运动中,在萨科与凡泽尼(Sacco and Vanzetti)案件中以及其他史学家一般同进步党运动联系起来的运动中也很活跃。1917年,弗兰克福特参加了战争支援行动,担任战争部长助理,专门处理劳资纠纷,这使他最终于1918年成为战时劳工政策委员会主席。经过几年恋爱后,他于1919年12月20日与玛丽安·A.丹曼结婚。

在作为犹太复国运动代表参加巴黎和会解决“一战”问题后,他又忙于哈佛的课程。他在富兰克林·D.罗斯福新政(1933~1937)的头几年起了高度积极作用,帮助起草了《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并提供他所谓的“快乐的热”,这些他所推荐的律师们帮助起草新的立法或在新的管理机构中任职。1939年,罗斯福任命弗兰克福特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接任去世的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的位置。弗兰克福特于1962年从最高法院退休。

他在法院的职业生涯让他的很多朋友失望,后来的传记作者发现弗兰克福特忠诚于司法限制学说致使他成为权利革命的局外人。在1944年的克勒促诉美国(Korematsu v.U.S)案中,他与大多数大法官一道投票支持扣押日本裔美国人,在1940年的麦内斯维尔学区诉戈比提斯(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Gobitis)案中支持强制性的对国旗敬礼,并力劝他的同事延缓废止种族隔离,在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Baker v.Carr)案中不同意重新分区。他的法理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上:从布兰代斯继承来的对立法者的尊重,尊重司法程序和平衡检验法,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但在民权和公民自由权等新领域方面,弗兰克福特将扩展该项遗产的任务留给了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和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几位大法官。1965年2月22日,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在离开法官席位3年后去世。

【参见“Supreme Court of the Enited States(美国最高法院)”】

Leonard Baker,Brandeis and Frankfurter:A Dual Biography,1984.Melvin I.Urofsky,Felix Frankfurter:Judicial Restraint and Individual Liberties,1991.

——William James Hull Hoffer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