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icid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20页(4764字)
术语“杀人”指任何夺取人的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对刑法的违反,也可以是可原谅的或者合法的行为。因为刑法的存在是为了识别、防止和惩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伤害,并且从最常识的角度说,杀人是对一个人最大的伤害,每个刑法系统都对杀人行为极为重视。它几乎总是受到最严厉惩罚的犯罪行为之一。无意识杀人与有意杀人,往往都会受到惩罚。由于死亡无法挽回,法律不仅禁止有意夺取他人性命,而且也禁止那些非常冒险和不合理地置他人生命于危险之中的行为。对杀人的责任在特定的场合,甚至可以基于非诉讼行为。对他人有保护义务的人当因失职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被法律要求负责。
谋杀和过失杀:严重性程度 现代刑法至少区别两个层面的杀人行为:谋杀和过失杀人。谋杀是更为严重的罪行,包括大多数的故意杀人,也包括一些显示对他人生命极不负责的无意识的杀人。这种不负责任可以体现在,例如,一起旨在引起他人严重身体伤害的故意伤人。
过失杀人包括起源于不合理行为的无意识杀人。这种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或是应当却没有警告受害人这种风险的性质和程度。过失杀人还包括有减轻情节的、有意识的杀人,譬如由受害人引起的事故,或者起源于一时的、可理解的情形,这些都可以减少行为人的通常责任。这些情形通常包括极度的精神压迫。在类似的刺激之下大多数行为人会受到影响。减轻的故意杀人通常以主动杀人,而不是以非自愿过失杀人而起诉。
杀人在大多数的州分为不同的等级。谋杀和过失杀人通常按其严重性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在美国,一级谋杀是一个可以处以死刑的罪行。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的区别在不同的州之间差别很大。比过失杀人更为轻的杀人可以按照疏忽杀人惩处。由驾车导致的死亡可能按照另外的车辆杀人法律进行起诉。
杀人法不仅包括刑事禁止,也包括法律允许的防卫性杀人(可原谅的原因和依法行事)。如果行为人既没有鲁莽行事,又没有疏忽,事故性杀人是可以原谅的。对一个潜在的致命攻击进行防卫是合法的,即使攻击发起人被杀(参见Criminal Law Principles:Defense Principles)。合法杀人也可以发生在保护他人的过程中,既可以由公民作出,也可以在特定场合下由享有使用致命武器特权的警察作出。
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犯罪普通法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其中谋杀和过失杀人的区别早已存在。传统上,“预谋的恶意”是谋杀的一个要件,但不是过失杀人的要件。在英国普通法的早期,这种区别仅仅暗指一个故意的,或是计划好的杀人和即发杀人的区别。前者将受到死刑的惩罚,而后者的处罚则较轻。
随着刑法发展到了现代,恶意预谋的观点的不足也越来越明显。恶意容易同邪恶,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相混淆——但是邪恶既不是故意杀人的必要要件,也不是充分要件。计划的范围必须符合恶意预谋被证明引发了无止境的争论。从道德的观点看,一时冲动的杀人(如为了刺激的杀人)从很多情形看上去不比一个有预谋的杀人更加不人道、凶残和有害。尽管美国的一些司法管辖区,最着名的如加利福尼亚,仍然保留着恶意预谋的要件,大多数州已经采用了描述得更为清楚的标准。
普通法的杀人罪和犯罪的观点总的来说是模糊的。一种意思是英国在历史上的普通法,先于17世纪中叶,当时死刑是对谋杀的唯一惩罚,所有计划好的杀人都被视为谋杀。第二种普通法上的含义是在美国判例法变成法典之前,刑法融入美国判例法的部分。自20世纪中期,这发生在美国所有的司法管辖区内。第三种含义是各州法典化了的判例法,与广泛地被作为成文法指导性规范推广的《标准刑法典》(MPC)相对应。《标准刑法典》由美国法学会在1962年首次公布,影响到了许多州的刑事法律改革。各种针对它所建议的改革辩论,揭示了各州发展了的——现在是法典化了的——普通法最具争议的特征。
标准刑法典 在《标准刑法典》的起草者重新思考关于杀人罪的法律着眼点中,有三个值得特别关注。第一个是精确了减轻的故意杀人到主动过失杀人的标准。传统上,在挑衅下作出反应的故意杀人是可以减轻的罪行。相应地,受害人的不合法侵犯可以视为一个故意杀人的部分正当的理由;它暗示行为人被激怒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性格行事,对最终结果的指责应当由受害人分担。作为对照,《标准刑法典》建议:无论何时,可以理解的、由所处环境带来的精神上的极端干扰都应当视为减轻情节,无论这种干扰来自哪里。即使受害人可能是无辜的。这样,在《标准刑法典》中,减轻情节是一个部分宽恕的理由,而不是一个部分正当的理由。
第二,大多数的州仍然保留着普通法里重罪谋杀的罪名;在重罪谋杀中,只要杀人发生在行为人正在进行的具有危险性质的重罪中,如强奸或者武装抢劫,即使只是事故性的,也被视为一级谋杀。在这种案件中,杀人的故意已经被结论性地假设,或者犯重罪的故意已经被“转移”到了杀人上。《标准刑法典》反对重罪谋杀,认为这有失公平;它坚持认为,非故意的杀人只有在显示对人生命的极端不负责任的情形中才可以视为谋杀。在《标准刑法典》下,任何在重罪造成死亡时,对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假设都是可以反驳的。
第三,《标准刑法典》提出了贯穿在普通法杀人罪——和所有刑法中的一个理论上的矛盾。正如乔治·弗雷切(George Fletcher)展示的,在刑法领域的许多争议反映了各种不和谐的理论模式之间的冲突。比如,一种模式认为,罪行的严重与否取决于它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另外一种不同的模式则认为,罪行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行为人造成伤害的意图,无论这种意图是否成功。刑法的历史根源揭示了显示伤害模式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刑法的发展是对犯罪的主观性和心理因素更加认真地对待;也许,从普通法转移到成文法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和意图在罪行严重性中成分的努力。《标准刑法典》是一个在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主观状态的道德性方面的重要标志。它的偏重于精神干扰而不是以单纯激怒作为减轻的基础,和它反对在重罪谋杀原则下的粗暴假设,正是这种趋势的范例。
实质上,对于许多学者、法官和立法者,显示伤害模式仍然都具有说服力。他们强调,任何夺取生命的行为都是杀人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使死亡的造成是偶然的,在特定场合(如重罪行为),也会导致法律上的严重惩罚。他们还认为,我们的不得杀人的道德责任超过了心理上的脆弱性。相应地,这些理论家倾向于限制诸如紧急避险和被胁迫犯罪等比普通杀人较轻的防卫理由。基于同样理由,他们反对自卫的发明性延伸,比如被殴打的配偶的防御和在杀人行为中小规模的争吵。
监禁 监禁到目前为止是对杀人罪最常见的惩罚形式。监禁的刑期可以从非故意过失杀人的几年到一级谋杀的终身监禁。在过去的20年内,在许多州和联邦,立法者对明确判罚尺度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原来法官们在一个很宽的范围内决定判罚的自由裁量权,如今已经被规定固定刑期的成文法大大缩减。这些法律规定了法定最低年限,要求法官使用具有详细加重和减轻因素(每个因素都有不同的分值)的判刑规格表去决定判罚。而且,各州都大幅度减少了假释委员会在犯人服刑刚刚超过刑期一半就释放犯人的权力。这种朝着详细和可预测判罚的趋势——一个权力从法官和假释委员会到立法者的转移——也受到了批评;批评者认为,它产生了忽视个人罪行和罪犯的具体情况的不公正结果。
尽管一些州开始实验性地采用了可替代的判罚,但这些由教育罪犯和削减开支等推动的革新措施主要适用于比杀人罪轻的罪行。在美国刑法实践中,近来最显着的变化是死刑制度的恢复;迄今已有38个州和一些联邦罪行重新适用死刑。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死刑备受争议,它是否符合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残忍的和非常的惩罚”条款——也受到怀疑。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雷格诉佐治亚(Gregg v.Georgia,1976)案中解决了这些疑问。该判决肯定了死刑的合宪性,仅要求死刑的判罚应当遵循一致的标准。美国是西方民主政体中唯一准许对和平年代的普通罪行处以极刑的国家,它也因此被认为逾越了世界道德标准而遭到批评(参见Capital punishment)。
联邦主义 历史上,对犯罪的定义和起诉与联邦利益无关,因而这方面的权力由各州保留,而杀人罪几乎总是州司法管辖下的事务。对州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宪法的第四、五、六、八修正案规定的各项权利,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融合原则适用到各州。然而,如果杀人的罪行违反了《反恐怖法》或者《联邦民事权利法》(特别是《美国法典汇编》第18卷第242条),或者构成了妨碍司法公正,都可以作为联邦罪行审理。杀人灭口就是典型的例子(参见《美国法典汇编》第18卷第1513条)。
比较观点 美国关于杀人罪的法律涉及的文化元素与其他社会惊人地相似。法律在不同国家之间差别很大,无论它们是由经济体系、政治历史,还是由社会安排的变化决定的。然而,杀人罪的法律反映了一个普遍的去识别、防止和惩治有目的的和鲁莽的杀戮的需求,这种需求已经超越了国界。我们全都害怕被消灭。任何社会秩序都依赖于对杀人行为的有效控制。
对法国、德国、俄罗斯的杀人罪的法律和美国法的比较会揭示,我们的许多偏见是由历史所决定的,它们可以由我们法律体系所处的时代所解释。法国刑法,也是一部具有200年历史的值得尊敬的法典,也充满了对严刑峻罚和重罪谋杀假定的相似争论。较新的成文刑法典,如德国和俄罗斯刑法,则在宽广的框架下,具有与《标准刑法典》相类似的规定。
【参见“Criminal Punishments(刑罚)”】
Charles L.Black Jr.,Capital Punishment,1974.George Fletcher,Rethinking Criminal Law,1978.Joel Fein-berg,The Moral Limits of the Criminal Law:Harm to Others,1984.Andrew Ashworth,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1991.Wendy Lesser,Pictures at an Execution:An Inquiry into the Subject of Murder,1993.Joshua Dressi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1995.Paul Robinson,Criminal Law,1997.Samuel H.Pillsbury,Judging Evil:Rethinking the Law of Murder and Manslaughter,1998.
——Thomas H.Morawe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