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and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26页(7602字)

文学与法律相互关联的历史 没有其他跨学科的探索比法律和文学这个联系如此紧密的领域更有前景。尽管法律是一个专业,而文学是一种艺术——律师利用功能性的技艺以解决客户的问题并寻求结束纠纷的方法,而文学理论家参与是看来避免得出任何结论的遥遥无期的讨论——但法律仍分享着讲述和解释故事的同一性。如果没有这两个成分,法律就会失去它事业的独特和权威的内在质量。反之,故事通过世世代代的模仿或是对天下正义戏剧性的重新编写而痴迷地追求和展现着法律。

法律和文学都是用叙述化的努力以记载人类各种各样的行为和条件,两者都必须局限于结构化的语言内发挥各自的功能。两个看起来相异的事物都为语言的问题所迷恋:结构、修辞、歧义性、释义和通过语言的符号探索意义,这些共性引起了人们进一步比较两者的兴趣。另外法律与文学都是依赖于联想性的思维来达到人文主义判断的抽象系统和模式。因此两者表达和形成概念的过程彼此是非常相像的,两个领域形成一个自然并相互支持的伙伴关系。

在很多历史时期和文化大纪元内,法律和文学如此紧密地联系以至于没有理由再使用像“相互关系”等自我意识的语言。无论是在摩西的故事里还是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或是西塞罗的修辞学,冰岛的部落传奇或是美国从殖民地时代到南北战争结束的公共讲演,法律和文学在这些年代的重要讨论中都是没有区别的。在这些年代简直没必要讨论或定义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同一性。在美国内战前的年代很多律师讲演家同时也是作家。当时直到1870年之前,法学院专门要求以阅读莎士比亚、圣经和法学家布莱克斯通(Blackston)的着作来训练年轻的专业人士法律和优美的写作能力。在这些和其他很多年代里,故事或是变成了法律或就是以展示法律作为形式的联合活动,不仅是主题的整合而且是艺术作品结构本身的整合。

当各种学科在现代的欧洲和美国的大学进一步规范自己时,法律业务变得更专业和更偏离“人本主义”,法律和文学基本上迷失了彼此之间的认同感。而这个特征在其他年代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与过去情况相反,法学家和文学理论家双方利用每一个理由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似性。法律通过把它的语言和推理过程神秘化到了对非专业人士成为不可理喻的程度而造成在社会中的经济能力增强,这一点也许在英美两国比欧洲大陆和世界其他地方尤甚。法学院的课程曾经定义为文学的艺术和技术,现在发明了一类专注于司法意见的“科学”课程。同时强调文字(Text)孤立的特性的各种文学方法论也渐渐地失掉了理论对历史和司法结构的渗透力,因为后者是与故事和歌对立的。

尽管如此,在这段时间里——19世纪的后1/3直到今天——故事本身仍显示出对法律主题深刻的迷恋。故事讲述者依赖于对19世纪早期的小说家(巴尔扎克、狄更斯、萨克雷、特罗洛普、奥斯丁、福楼拜还有其他很多人)的偏爱而且还不断增强这一偏爱,实际上对法律的迷恋是与法律与文学的理论间距离的增加相互矛盾的。伟大的故事讲述者在他们最核心的作品中始终追求着正义(justice):从陀思妥耶夫斯基到吐温到梅尔维尔——他的《水手比利·巴德》始终排在“法律与文学图书表”中的头几名——再到卡夫卡和加缪及大量的其他美国作家,无论是“严肃”的抑或是“大众”的,文学使得(法律和文学)纠缠在一起的火焰更旺盛。

所以故事讲述者阶段性地对法律事物(律师、审讯和调查,经常失望但却是永恒地对正义的追求)的痴情,在一个异化了的和讲究严格的学科性(disciplinarity)的摩登时代为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同一性的状态提供了也许是最佳的(肯定是最令人高兴的)“证据”。也许是由于这一原因,杰出的法学家约翰·H.维格莫(John H.Wigmore)在他的一篇着名的文章——法律小说列表(1908)中认真地指定他认为所有律师必读的一百个故事,如果他们想在将来的职业中成为仁心仁术之士的话。维格莫关于文学表现法律的四个范畴重列如下以助于未来的法律与文学的学者、老师及学生,在作品中:

A.描述了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有时专注于“审讯”的场景,但是也经常包括导致审讯的先期调查。

B.尽管没有正式的司法过程,但律师是故事中或情节中的中心人物,虽然经常并不总是主人公。

C.以一个具体的法律,通常是单一的法案或是系统的过程,变成一个组织情节的结构性原则。

D.法律、正义和个人成为中心主题,不然并不涉及法律的框架。

不要因为维格莫单纯纲要式的列表方法而抹杀他的用意:律师需要经过训练,而训练中至少要包括文体的模型和(潜在的)对法律故事人道的理解。除此之外,阅读这些故事还会带来两个益处:对于法律界,可以获得从别处得不到的对法律推理过程的批判和解构;对于文学界,提高了对比文字内容更有意义的形式或结构的兴趣。

在20世纪后期为维格莫纲要性的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的再联系得到两个新发展的不可估量的促进。第一,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在1931年发表了极有影响的文章,把司法行为和文学里敏感性及风格中最精妙的元素联系了起来。在“法律和文学”为主题的专论中,卡多佐法官证明了风格的中心地位——讲述和形式的感觉(他称之为“建筑学”architechtonics)——和法官进行裁决的工作是一致的。第二,各种后结构主义理论分支的趋势是打破各个学科之间的严格的分界线。文学工作者们不仅开始为在故事里面展示法律而工作,并开始做各种法律的“东西”本身的工作。在知识产权\着作权理论\妇女的财产权利和其他一些原本是律师的专门领域,就从文学家与文学理论的社区里涌现出来很多了不起的作品。各种来源的“新历史决定论”(New Historicism)进一步提倡从文学文献中发掘直接与法律有联系的形式的、主题的和修辞等成分。

主要的是由于描述性的而不是因为理论性的原因,20世纪的晚期倾向于把法律和文学的领域“分成××中的法律”(law-in××)和“作为××的法律”(law-as××),前者探索了故事讲述者的法律题材,手段和展示的各种应用,后者以叙述方式解释传统法律文献。尽管这个分别在理论上并不明确,它有助于初涉足者和探索者理解一个再生的领域中的不同方法。在本文的其余部分将采用这一方法。

文学中的法律 很多法律与文学相互关系中“××中的法律”一侧的成分都是从考察同一本书中涌现出来的,就是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evsky)的《卡拉佐夫兄弟》(The Brothers of Karamazov)。几十年以来,一个用了1/4的篇幅表述了一个刑事案(调查卡拉马佐夫老人谋杀案)详细过程的故事对传统主义者几乎没有引起任何触动。从新的考察中得到的回报是很多重新集中于这个故事中“法律”的侧面。它包括对律师的辛辣的嘲讽和关于正义和个人之间关系典型的探索。陀思妥耶夫斯基1881年的杰作采用了书分三部的法律小说范式,直到20世纪的晚期还对其他作家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一场纠纷(通常像在本书中的罪案)在这样的小说里至少被叙述三次:第一次是不加评论的一个犯罪事件,然后对此事件在初步调查中重复,第三次出现在刑事审判中。审判将带来法律上的终结但是对受到犯罪影响的个人和社区并没有充分的满足。通常在这类故事中整个过程在错误中结束。

刑事案中的法律过程与小说中的文学过程惊人地吻合。两者都是从对犯罪事实陈述开始(预审相当于小说里起首对事件的描写),根据这些事实经过叙述连接到现实的理论(即审判过程,甚至包括辩护律师对卡拉马佐夫家庭情况的重述)。这样,错误的审讯结果得到了强烈的自我批评性的意义。如果法律过程结束于认定德米特里(Dmitri)犯了谋杀罪这个谬误上,那么小说家以语言形式重新创建已成现实的结果也必然靠不住。律师集体的叙述造成的谎言反映在更重要叙述的歪曲中。

事实上在很多小说中的律师不得不创造性地使用他们的语言能力才把只有事先和迄今为止两个阶段、无系统的现实状况转变成长久的——大部分是虚构的——讲述框架中去。他们的任务因此只是重复了创造他们的小说家的任务。陀思妥耶夫斯基认真地学习了法律领域很多细节和原则,所以他能够强迫地掌握住自己的兴趣,因此影响到20世纪的作家像卡夫卡(Kafka)、福克纳(Faulkner)、加缪(Camus)、索尔任尼琴(Solzhenitzyn)、约翰·巴特(John Barth)、杜伦马特(Durrenmatt)、E.L.多克特洛(E.L.Doctorow)、凯瑟琳·安娜·波特(Katherine Anne Port)以及其他很多大众文化畅销书的作者。

作为文学的法律 就像文学不断在律师的家园里找到肥沃的土壤,律师们也借鉴叙述的技术以协助当事人和在法庭上扶持正义。

和“文学中的法律”的探索一样,对“作为文学的法律”的探索可以分成四个部分。法律与文学进行着相似的学术探索:共享着风格与修辞(包括某种现实的叙述表达);解释的功能(hermeneutic);价值观念的意识;还有想象力。如果不是这种把法律放在文学的旁边的用法,它们共同的认识论会立即为我们留下深深的印象。叙述把现实组织成貌似真理(truth-seeming)但(在这两个学科中都是)极为主观的形式。作为也许所有律师中最富“诗意”的,法官卡多佐(Cardozo)曾经在一篇关于他的功能的声明其中引到了古斯塔夫·福楼拜(Gustave Flaubert)的叙述艺术理论。卡多佐表明在“真理和主观性”之间的努力:

重要的事情……是抛除我们仅仅属于个人或私人先入为主的偏好,用一种方法与我们自己本身分隔开来,在建立这种偏好时,不应该根据本能的喜欢或是不喜欢,而是根据充分的信息和自由的文化,以及在世界上被认为和称为最好的知识,只要那个最好的与将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是有联系的。当然即使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我们仍然不会把我们自己从在我们脑筋里中留下深刻烙印以至于变成我们本性的那部分不可解说的感情和信仰的帝国中解放出来。“我必须描绘我面前所看到的一切”,诗人老耶茨对他的儿子说过,“当然我实在是应该描绘一些不同的事物,但是我自己的天性将会下意识地出现”。这已经不是我们从未听到过的新东西了。

和文学过程类似,法律的过程也是从生活中的一种经验开始,通过叙述来重建那一种经验。严格的受限于证据和事件的逻辑,这种重建需要想象力把现场或是图片包括它所有的细节拼凑到一起。尽管缺乏传统的叙述性元素,起草法案也能够和应该是追求最严格的文学风格。组成我们称之为法律的“叙述文学”的有,以确定的降序连接方式,司法意见,法律概要,当事双方和证人有关事实的陈述(誓词、答辩、当庭声明和作证书)和当事人双方对他们律师所做的非正式介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只有当法律叙述与事件有了足够距离时,它与事件的连接才变得具有权威性的强壮。最终的陈述——其中包括原本发生了什么事和何种法律应该是适用于该案的——来自一个和多个法官,而他们对于事件的理解(rendition)只是二手(vicarious)的而且有时还是虚构的。像小说家一样,上诉庭法官把这个由一方或对方的律师开始的虚拟链更往前推进一步,使用二手经验的职员在单调的叙述中将其铸成一个永恒的现实。卡多佐对霍姆斯(Holmes)和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大加褒奖,就像他对其他的文体家路易斯·D.布然戴斯(Louis D.Brandeis)做的评价,“他的写作是为了沟通而不仅仅是表达自我”。

上诉庭的法官同样也是采用风格、修辞和形式来叙述一种经验但是远远没有像他们这样有文采,或是对他们自己的重建的能力意识不足。卡多佐指出:

我们发现在文学诗歌和散文里有一种极为类似的现象。人们努力地寻找表达思想的词汇或短语,但在应用这些结果之后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本身却又走形了。其实在我们对自己的束缚中就有一种解放。对音韵格律的限制与对段落平衡的苛求反而不时地解放出它们所限制、囚禁的思想。

因此我们比较法律和文学中散文的效果只是把我们带入困境,只是把我们对“文学”的定义削减到局限于有意识地为文学创造的文本。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每个法律文件都在表达着周边文化本身的价值观念时,我们也许开始重新衡量我们为什么要限制文学和法律的用处。

至于律师们,他们在工作中总在不断地解释,不断地跨越解释中的缺口,不断地表达价值观念,渐渐地把他们的听众拉近到他们自己对文件、当事人或现实的领悟。大部分律师们的工作涉及以叙述的形式想象性地(和有目的性地)再现过去的现实。法律文件,如遗嘱,表达了遗嘱建立人全部的人性:愿望、对权力的追求,甚至幻想。撇开那些难懂的术语和已成为特殊法律习惯用语的重复可笑的同义词不谈,甚至就是一封普通的法律书信都需要有法律作家来解释和理解各种可能的读者的观点。公认的是,律师的主观的想象力和客观的法律(也许存在于一个司法意见中)不应该控制着遗嘱、合同或证券招股书的最终版本。它们和法庭上的当堂辩论和法律意见书完全不同,它们是具体可见的“文学”作品,特别是在有组织的富有想象力的写作这个意义上讲。其中有些主题还达到了更高的文学地位,往往是通过从当事人的愿望转变为清晰散文,通过专家法律撰写人接近于诗歌的风格或极有说服力地表达了人间戏剧等方式。具有独特风格的解释行为也和它们一样属于叙述艺术。

站在司法艺术的最高峰上的卡多佐法官认识到他在作出裁决时结构的或是语言文字的因素通常决定他心目中听众能否接受他的法律推论。在着名的“法律和文学”的文章中他是这样说的,“意见是需要有说服力的,或者是非常强烈的诚意和火一样的效力,或是对变化和对比的记忆力,或是成语和格言的简洁和韵味;忽视了这些同盟军的帮助,它绝不会打动人心”。

当卡多佐提到意见书打动人心的能力时,他是指说服同案中其他法官和得到专业社区里的权威的机会。对任何一件文学和批评作品也是一样。在这些互相交错的叙述艺术中,有效地使用风格可以为提议争取到可信度,并为它的作者争取到长期的接受。让我们不要忘记西塞罗在大规模家族仇杀中用他自己的雄辩赢得了赦免。

在这个程度上,法官和律师们比逻辑学家或技术员更像是艺术家。卡多佐还说:“法官或律师在解释一门科学或是他寻求能比做科学的一组事实,但是在解释的过程中他不得不借助于艺术手段。缪斯女神们不时焦急地甚至厌倦地观察他。他已经做了很多触怒她们的事情,而且有时她们拒绝再听并捂住了耳朵。但是她们具有很奇妙的能力,总可以察觉和谐和美丽的细微变化,无论在太空中有多么弥漫和分散。所以当工作终于完成后,不时地可以看到她们的脸色改变了,她们拉住了作者的手。她们知道用艺术杠杆能使一个极低的物体(主题)提升。”

结论 法律和文学的领域(不仅仅是在现代一般形式)可以引起一整套的解释性的调查,能形成一个宽广的研究领域,它是非常有远景的,因为它(尽管经过四分之一个世纪的爆炸性的增长)基本上尚未探索过。在这里基本上列举了一遍理论参数,新手可以通过在这里列出的作品进入这一跨学科领域。

【参见“Education,Legal(法律教育)”】

Karl Llewellyn,"On the Good,the True,the Beautiful in Law,"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9(1942):224 - 56.David Mellinkoff,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Margaret Hall,ed.,Law and Literature:Selected Essays of Benjamin N.Cardqzp,1947.W.Wolfgang Holdheim,Der Justizirrtum als literarische Problematik,1969.James B.White,The Legal Imagination:Studies in the Nature of Legal Thought and Expression,1973.Robert Ferguson,Law and Letters in American Culture,1984.Richard Weisberg,The Failure of the Word:the Protagonist as Lawyer in Modern Fiction,1984.Richard Weisberg,When Lawyers Write,1987.Richard Weisberg,Poethics,and Other Strategies of Law and Literature,1992.Richard Weisberg,ed.,Cardozp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CSLL),vols.3,7.

——Richard Weis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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