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ig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66页(5941字)

在其表面,法律与宗教有许多共同点。像宗教一样,法律是管理人类行为的工具。它规定了社会对“好”与“坏”的观念。确实,由政府执行的法律经常反映道德和宗教价值观。有时它们十分公开地这么做。譬如,塞诸塞州在1782年通过一条惩罚亵渎罪的法律。该法规定任何人“故意亵渎上帝之名,或否认他,或……诅咒,或傲慢无礼地指责他或三位一体的任何部分,或《圣经》”可以被判监禁高达1年或受鞭笞。及至1835年,一名叫阿伯那·倪兰德(Abner Kneeland)的报纸编辑,他否认耶酥是处女所生和复活,称牧师是伪君子,并且嘲笑神圣的婚姻,在马塞诸塞州被判亵渎罪。该州最高法院在州诉倪兰德(Commonwealth v.Kneeland,1838)一案中,判他入狱60天。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直到1947年之前不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国教条款“合作”(与各州站在一起)(Everson v.Board of Education),马塞诸塞州亵渎法以及其他类似的在1791年第一修正案被批准之后继续被认为符合宪法。事实上,在爱佛生之前,第一修正案所防范的只是国家政府建立宗教,州仍然可以如此做。7个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马里兰州、马塞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州和佛蒙特州)保留一些关于宗教的法规。所有的都有多个或一般的法规,而非仅仅针对一个教派的法规,但没有一个包括所有宗教。譬如,1780年由约翰·亚当(John Adams)起草的马塞诸塞州宪法,对所有新教教堂制定了法规。亚当称此为对宗教“温和与公平的法规”。按照马塞诸塞州宪法第2款:“这是社会上所有人的权利和责任,公开地,按所述原因崇拜至高无上者,宇宙伟大的造物主和保护者,”因为,按第3款所解释的,“公众以虔诚、认真和充满道德的态度,崇拜上帝及其教诲……会增添他们的幸福,确保……良好秩序,并维护他们的政府。”直到1833年前,马塞诸塞州的该法规没有废止。

许多法律以较为不公开的形式反映了宗教价值观。譬如,各州都按惯例通过保护婚姻(marriage)和规范其他形式的性行为的法律。在美国历史早期,一些州对婚姻之外的性活动处罚严厉。1785年的马塞诸塞州法律对犯通奸罪(adultery)的男人或女人要公开鞭笞,对同性性交者处死(参见homosexuality and the law);弗吉尼亚州法律对犯重婚罪的人处决。许多州继续将通奸判为轻罪。在爱达荷州这仍然被认为是重罪(felony),并会在州教养所监禁高达3年。到1999年,10个州继续将奸作为重罪惩罚,另有9个州将其作为轻罪惩罚。

虽然法律对性行为的规范经常植根于宗教观点,但近来的变动,即通过禁止因性取向的歧视(discrimination)和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将问题扭转了方向。一些宗教团体已经反对这些法律。针对这些考虑,国会在1996年通过了婚姻保护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经比尔·克林顿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有意授权各州拒绝承认在其他州的同性婚姻(事实上,没有一个州允许同性婚姻)。该法保留同性夫妇享有联邦提供给异性结婚夫妻的好处(即税、福利和退休金等)。不过,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在贝克诉州(Baker v.State,1999)一案中判决,州宪法赋予同性夫妇有“根据佛蒙特州法律规定的对婚姻的种种普通好处和保护”。此案使佛蒙特州立法机构在2000年4月通过一条法律,赋予男女同性恋者有权组成“民事联合”(civil unions),即一种等同于婚姻的状况。该法自7月生效,使佛蒙特州的社会与宗教保守团体在2000年选举时发起“夺回佛蒙特州”的运动。

周日打烊法(Sunday Closing Laws)也有宗教之根源,虽然一种非宗教的论据可以为其辩护。美国最高法院在麦克高万诉马里兰州(McGowan v.Maryland,1961)一案中判决,用来起诉一家连锁百货店周日工作的雇员的马里兰州周日打烊法,是因非宗教的考虑而产生,即提供“与所有公民同一个休息天”,因此与宗教条规“没有关系”。在布劳菲尔得诉布朗(Braunfeld v.Brown,1961)一案中,该法院同样否决了反对宾夕法尼亚州打烊法的信教自由(free exercise)诉求。一位东正教犹太人阿伯拉罕·布劳菲尔得在周日开门营业他的服装零售和家具店,因为他周六关门——那是他的安息日。法院同意,宾夕法尼亚州法律使布劳菲尔得的宗教信仰活动对他的生意来讲过于昂贵,但在结论中称,这不违反第一修正案的信教自由条款。这两个案子没有一个被推翻,但周日打烊法因为文化和政治的原因,既没有被撤销也没有被执行。

布劳菲尔得和佛蒙特州民事联合法是许多事例中的两个,可说明宗教价值观与法律选择之间的紧张关系。许多人感到,法律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侵犯了他们的宗教信仰或反映了他们所不具备的价值观。譬如,宗教和平主义者反对起草法律。最高法院的决定也激起了来自于宗教的反对。学校祷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在英格尔诉菲塔尔(Engel v.Vitale,1962)一案中,法院判决由纽约州校董会(New York State Board of Regents)撰写的祷告每天早晨被纽约州公共学校的学生大声诵读,违反了关于国教的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纽约法院在学生志愿地参与诵读时支持该祷告。然而,最高法院判决任何州资助的祷告文都是违反宪法的——尽管这是不分教派和自愿参加诵读的。反应是迅速的。来自亚利桑那州的共和党参议员巴瑞·高德华特(Barry Goldwater)说,法院“判决反对上帝”。国会议员们提出多过100条的宪法(Constitution)修正案建议,以允许学校的祷告。虽然许多美国人反对改判决,国会也收到如潮一般的来信支持判决。而且,众多有组织的宗教团体在1964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举办的公众听证会上表明反对这样的宪法修正案。这些反对允许在公共学校祷告的宪法修正案的组织是美国浸礼会大会(American Baptist Convention),美国犹太大会(American Jewish Congress),美国路德教堂(American Lutheran Church),新教圣公会(Episcopal Church),基督教堂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Churches of Christ),美国犹太教委员会(Synagogue Council of America),联合长老会教堂(United Presbyterian Church)。

修正宪法的企图失败了,最高法院将其判决扩展至随后的案件中。在阿宾彤学区诉思坚帕(Abington SchoolDistrict v.Schempp,1963)一案中,该法院判决公共学校开学日朗读圣经圣的政策是违反宪法的,诵读对上帝的祷告也是违反宪法的。在华莱士诉贾佛瑞(Wallace v.Jaffree,1985)一案中,该法院撤销了亚拉巴马州的一条法律,该法授权公共学校每天排出一分钟进行默祷或私人反省。在李诉魏斯曼(Lee v.Weisman,1992)一案中,该法院否决在公共学校毕业典礼上由牧师带领祷告。在山塔·菲独立学区诉窦(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Doe,2000)一案中,该法院判决允许在橄榄球比赛中由学生带领,学生发起祷告的公共学区政策,也违反了关于国教的条款。

这样的判决仍然激发争议。罗纳德·里根总统在1980年说,该法院在学校祷告问题上判决是错误的,他的司法部部长艾得温·米斯三世(Edwin Meese Ⅲ)在1985年7月对美国律师协会的演讲中批评最高法院在诸如学校祷告这样的问题上背离了宪法框架的“立法原意”(original intent)。当1994年中期选举共和党人控制了众议院后,关于允许学校祷告的宪法修正案的话题再度出现。为了阻挡这样的修正案,克林顿总统在1995年颁布了一个备忘录,澄清了一个假设,即关于任何形式的宗教表达是不适当的或被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明确禁止的。他指出学生有参加包括个人和对非破坏性团体祷告在内的私人宗教言论的自由,他们可以阅读圣经或其他经文,参加校前或校后的宗教活动(诸如祷告俱乐部)。他提出,虽然地方学校当局拥有广泛的酌情权来强行规范秩序和其他教师对学生活动的限制,他们不能利用这些规则来歧视学生的宗教活动或言论。1998年众议院以224票对203票支持允许学校自愿祷告的修正案。这比所要求的2/3多数缺少61票,因而参议院没有对此采取行动。

教育的其他方面也引起了宗教的争论。一个事例是讲授进化论,这一直遭到那些认为这与《创世记》中关于创造世界的圣经版本有冲突的人反对。一些州通过法律在公共学校禁授进化论。1927年,田纳西州戴通(Dayton,Tennessee)的一位24岁的高中老师约翰·T.斯库伯(John T.Scopes),试图违反田纳西州1925年的一条法律,该法禁止讲授“任何否认圣经所说的神创造世界故事的理论”。虽然斯库伯最后在着名的子审判案中因讲授进化论而判有罪(Scopes v.State,1927),但法官仅罚他100美元,在上诉中,有罪判决被技术性地推翻。虽然类似的法律在“圣经带”(Bible Belt)州中仍在形式上保留下来,但从未被执行过,而且最后被最高法院在艾伯森诉阿肯色州(Epperson v.Arkansas,1968)案的一致判决所推翻。在爱德华诉阿贵拉得(Edwards v.Aguillard,1987)一案中,最高法院也推翻了路易斯安那州公共学校讲授法(Public School Instruction Act)案中关于创世科学与进化科学的平衡协议(Balanced Treatment),该协议禁止讲授进化论,除非同时也讲授“创世科学”。

最高法院的堕胎(abortion)判决特别有争议,并已经激发了宗教界的反对。在罗额诉威德(Roe v.Wade)一案中,该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试图在一位妇女关于掌握自己身体(包括是否堕掉其胎儿的决定)的隐私(privacy)宪法权利与保护该胎儿的潜在生命权利的国家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罗案成为近期最高法院判决中最有争议的案件之一。尤其是保守的宗教活动分子认为该判决是一个自由派的立法(enactment)与他们关于人命(按照他们大多数的看法,这在胎儿时已经开始)神圣不可侵犯的坚定信仰相冲突。第二年,堕胎成为最高法院确认听证会的主要问题。参议院在1987年否决了里根总统对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到最高法院的提名,主要是因为他对罗案持反对立场。如他被确认,伯克将有推翻罗案所必需的决定性第五票。在南宾夕法尼亚州有计划父母诉凯塞(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Casey,1992)一案中,处于分裂的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重新确认了罗案的“中心原则”(central tenet)。该法院的多数要放弃罗案的3个月原则,取而代之的是“过度负担”(undue burden)标准,即是说,妇女在胎儿成形之前有权选择堕胎,“而不受国家的过度干涉”。与罗案相反,对凯塞案所作的缓和仍然持反对态度的主要是宗教团体,诸如基督教联盟(Christian Coalition)和天主教堂(Catholic Church)。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

Kenneth M.Dolbeare and Phillip E.Hammond,The School Prayer Decisions:From Court Policy to Local Practice,1971.Leonard Levy,ed.,Blasphemy in Massachusetts: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the Abner Kneeland Case,1973.Frank J.Sorauf,The Wall of Separation:Th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of Church and State,1976.Stuart Taylor Jr.,"Meese in Bar Group Speech,Criticizes High Court:New York Times,10 July 1985,A13.John T.Noonan Jr.,The Believer and the Powers that Are:Cases,History,and Other Data Bearting on the Relation of Religion and Government,1987.Leonard Levy,The Establishment Clause:Religion and the First Amendment,2d ed.,1994.Bill Clinton,Public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vol Ⅱ,1995(1083-85).Edward J.Larson,Summer for the Gods:The Scopes Trial and America's Continuing Debate over Science and Religion,1997.John Witte Jr.,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Experiment,2000.

——John Amthony Maltese

上一篇:Regulation 下一篇:Remedies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