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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50页(607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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