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学教育试行方案(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41页(1024字)
根据中央(79)52号文件精神,建议内地省市对口支援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云南,上海支援甘肃、宁夏,全国支援西藏。为了落实内地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的建议,现提出以下几项措施:
一、内地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高、中等医药院校和医疗卫生科研机构之间的长期协作计划和具体支援办法,由双方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协商拟定。
二、内地省、市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培训提高当地的特别是少数民族卫生技术人员和医药院校师资的业务水平。内地省、市每年制订进修生招生计划时,应将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列入招收计划,其具体比例和人数由双方卫生局协商确定。
三、内地省、市根据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选派专家和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讲学、作学术报告,其经费由接受单位支付。
四、内地省、市有关高、中等医药院校和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高、中等医药院校之间,提倡相互交换有关情报资料、图书、教材、标本、模型、教学设备等,交换时可收成本费。可组织对口交流教学经验,以提高教学水平。
五、内地省、市与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应有计划地组织医、教、研等方面开展协作和学术交流,召开学术会议时,可邀请对口支援单位参加。
六、少数民族地区高、中等医药院校可根据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领导干部、教师和专家到对口支援内地省、市参观学习,要讲求实效,借以提高本地区医学教育质量。
七、内地省、市要有计划地选派学有专长的技术专家、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单位帮助工作二至三年,把当地卫生技术干部培养起来再回去,其工资差额由接受单位按当地工资标准予以补齐。
八、内地省、市高等医药院校每年应到对口支援的少数民族省、自治区内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医预科班结业学生或高中毕业生),毕业后仍分配回原地区,补充高、中等医药院校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