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屯垦章程
书籍:新疆历史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679页(284字)
条规名。清后期安置屯田垦荒农民之重要章程。光绪十三年(1887)巡抚刘锦棠等奏定。对愿在新疆屯田落户的农民规定:不论父子、兄弟或结伴合伙,均二人算作一户,给地60亩;每户由官府借给牛具、籽种和8个月生活费,共折银73.1两;垦户以收获粮食当年缴还借款一半,次年还清;官府从第三年起向垦户征收粮赋,初年征半,次年全征;垦户仿军营之制;10户派一屯长,50户派一屯正,250户派一委员管理,10户连保,不许逃跑;屯正、屯长给地60亩外,每月给银4两、2两作为补贴,执行时又各从宽,如所给地亩以上地为准,下地倍之,中地增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