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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兰士瓦比勒陀利亚委员会发表《1873年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230页(1285字)

斯·佛·伯格斯1872年就任德兰士瓦总统后,立即计划促进教育发展。1873年2月,行政院任命一委员会为德兰士瓦制定教育方案。该委员会的第二个方案为伯格斯认可,于3月30日以英文发表。该方案希望建立一个真正国民性的教育体系,但它也并非完全世俗性的。

方案提出要建立一个由5名委员组成的中央教育管理委员会,将全国的教育权力委托给该委员会;以总监作为整个教育系统的行政首脑;总监是中央教育委员会成员;总监又是比勒陀利亚学院的院长,必须在该学院与合格的教员一道从事实际教育工作。该体制的第二号负责人是副总监,他同时兼任波切夫斯特鲁姆高级学校校长职务。在每区建立一所地方学校,全国共设9所。各学校的校长必须是当地教育领导人,其职责是使教育总监和中央教育管理委员会能够了解该地区的教育状况。由于这些区域教育领导人领导的是在偏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乡村教师,所以对这些乡村教师的资格和报酬给予了重点关注。方案中还构想了奖学金制度,以使需要而又值得资助的学生能进入他们所期望的各个年级。方案重点强调了视察和考试,强调每个学生都必须达到某个事先规定的标准,教师工资的每一增长都有赖于他培养的学有成效的学生的数量。方案规定每所学校都应收集该地区自然物种标本并建立陈列馆。

方案提出了建立教育财政收入的设想,建议政府拨款1975英镑,外加700英镑的额外拨款,由70位公民各人赞助10英镑,其余来自学费收入。地方学校学费为每月2先令6便士,高年级男女生学费分别为每年10英镑和7英镑10先令。这些钱款总额为4919英镑,主要用于支付34名教师和官员的薪金、房租、建筑校舍和建立各校的自然陈列馆。方案计划给总监500英镑,另加100英镑作为他担任督察的费用,副总监400英镑外加50英镑副督察费用。

方案提出了一些法规制度。中央教育管理委员会5名成员中的3人由赞助人选举,另外2人由政府提名。委员任期为3年,5人中轮流退休2人,委员会具有完全的财政独立地位和责任,它可以得到与教育有关的全部资金,拥有有关的全部财产。而国家则拨给一笔确定的资金(1975英镑),外加与收到的赞助款额相等的拨款。同时,赞助人拥有投票权,而家长没有投票权。委员会有权任命和解雇任何年级的男女教师。委员会应每学期聚会一次,并应将整个体制的年度报告印制出来。

该方案设想的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其设想摆脱了17世纪和18世纪教育体制和思想的桎梏。该方案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世俗性的,其中特别强调建立自然博物学方面的教育,以便使教育不局限于校内教育,并以此影响未受过教育的农民关心周围的动植物和自然界,从而使教育和学校在社区生活中发挥中心作用。由于这一计划是在伯格斯的压力下制定出来的,因此人民议会未能完全接受其超前性。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1874年《伯格斯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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