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现代大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332页(811字)
自大革命时期关闭了全国所有大学和学院后,直到19世纪80年代的80多年里,法国的大学教育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普法战争的失败使法国人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力量取决于学校和军队,而法国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落后于德国,因此,重视发展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1884年,哲学家、着名教育行政管理学家路易·里阿尔(Louis Liard,1846~1917)出任高等教育督学。在他的大力促进和推动下,1885年国家颁布两项有关高等教育的重要法律:一是重新授予学院以法人资格,使之拥有学校办学自主权;二是调整学院结构,每个学区成立学院总理事会,其职责是审议各学院的共同事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分配其财政预算,提出课程教学计划等。学院总理事会的成立可以被看成是大学重建的雏形。1890年2月22日,议会通过了由教育部长莱昂·布尔热瓦(Léon Bourgeois,1851~1921)提交的关于成立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的法案。法案规定大学的目的是从事教育和整个科学文化研究,大学必须由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组成,在学区长领导下,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大学的全面工作。法案强调,只有大学有权授予高等教育文凭和学位;大学拥有充分的教学和研究的自由;各校设立一个财政管理机构,掌管多方面筹集的办学经费。1896年4月20日的财政法规定设立“学院团”,集合同一学区的各学院,由学院总理事会作为法人代表,拥有财政管理权等。1896年7月10日的法令被认为是法国重组现代大学的一项重要法律。该法规定“学院团”由“大学”(Universités)所取代,学院总理事会改为“大学理事会”;规定每个学区的几所学院组建成一所大学。当时全国共组建了15所大学。19世纪末法国重新组织现代大学的改革运动,是法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变。这时,大学才开始担负起现代高等教育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