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最高法院裁决在公立学校中种族隔离违宪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946页(1508字)

南北战争后近百年间,即使在南方各州之外,也为黑人广设隔离学校。通过学区的划分,事实上的种族隔离一直存在于美国的许多地方。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路易斯安那州的一项法律,该法律批准在火车上装备“隔离但平等”的设施。在交通、公共福利和教育中为白人和黑人提供“隔离的”设施和服务被判决为符合宪法,提供这些公共设施和服务是“平等的”。这一判决确认了“隔离但平等”原则,为20世纪上半叶的双重学校体系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在黑人社区,对于“隔离但平等”原则实施于公共教育,对于在南方通过双重学校体系实行种族隔离以及北方事实上的种族隔离,几乎没有出现公开的反抗。

二次大战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黑人要求教育机会平等的呼声日益强烈,许多案件诉讼至联邦初等法院,其中有5个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特拉华州、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和华盛顿特区的黑人学龄儿童诉讼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

其中最着名的就是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该案的重要性体现在最高法院裁决时的犹疑。虽然该案在1952年12月9日就进行了第一次辩论,但最高法院没有作出裁决。1953年6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命令,将于同年秋天重新讨论该案。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在聆听了黑人与白人着名律师及专家三天陈辞之后,于1954年5月17日作出了判决。判决书是由首席大法官沃伦起草的,实际上是对上述5个案件的总判决。判决书指出,这些案件是以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地方条件为前提的,但每个案件都是黑人少数民族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来寻求最高法院的支持,以获得进入基于非种族隔离基础上的其社区的公立学校的许可。最高法院认为仅仅因为种族不同而把黑人儿童与那些年龄与条件相似的其他儿童隔离开来,使他们感到自己社会地位的低劣,这可能会伤害他们的心智。法院裁决说,在地方公立学校中仅以种族或肤色而进行的隔离剥夺了个体根据第14修正案所受到的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法院判决,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没有容身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这样,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撤消了它于1896年对普来西对佛格森一案的裁决,完全废止了“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朗案也许是美国最高法院所作出的最重要的判决之一。该案判决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公立学校之外。它促使美国人去审视许多由政府放纵的种族隔离问题。但是,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和特拉华的州宪法与法令条款以及堪萨斯州的法令条款明确要求实行黑人与白人学生的隔离,结果,布朗案的判决只适用于这些强行实施种族隔离的州,而对那些南方诸州之外的事实上隔离的公立学校却不适用。因此,一年后,最高法院对该案又进行了补充判决,规定联邦、州或地方的要求或允许种族歧视的法律的所有条款必须服从这一判决,并模糊地规定各州必须尽快地使学校合一。

总之,最高法院取消了“隔离但平等”原则,却没有为受其影响的人提供补救措施,它只是作出了一个种族隔离是坏的抽象声明,而没有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也没有为初等法院的审判提供足够的指导,实际上,它通过弹性规定而回避了这些问题。此外,法院判决未能改变公众的态度,因此,它并没有终结种族隔离学校,事实上,取消种族隔离的时代才刚刚开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