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1327页(1645字)
1995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转发了国家教委5月29日呈报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照此贯彻执行。《意见》首先回顾了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指出中国高等教育体制在历史上的几次变动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新进展。但从总体上说,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相适应: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的责、权、利没有明确划分和规范,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没有完全转变,学校仍然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应有权力和自我约束机制;条块分割局面尚未根本扭转,学校、专业的结构和地区布局不够合理;单科类型、行业性强的学校过多,专业面过窄,办学效益不高。《意见》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目前,要特别着重抓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高等学校布局及结构、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等对教育发展有全局性影响的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要方向明确、态度积极,努力探索、措施得力,步子稳妥、逐步到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要积极促进那些专业通用性强、地方建设又需要的中央部门所属院校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对一些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有关部门要继续办好。从长远看,国家教委和中央业务部门仍要继续办好、管好少数有代表性的骨干学校,以取得对高校发展改革及各有关行业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等宏观指导所必需的直接经验。
《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共同管理高等学校的改革试验,淡化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观念,拓宽学校的服务面,加强条块结合;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试验,距离相近的不同类型、不同学科的学校,开展校际合作办学,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科交叉、协同发展,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部分学科互补的或一些规模较小、科类单一、设置重复的学校进行合并。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较小的、单科性的或由地方政府各业务厅局主管的高等学校较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应结合中央各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所办高等院校的情况,加强统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合并,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在合并和调整中,不应将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而影响专科教育的发展;不能改变师范院校的性质而削弱师范教育;原则上,不宜将地方院校并入中央部门所属院校而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院校规模。《意见》鼓励企业、企业集团、科学研究单位积极参与高等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参与办学和管理的企业、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参加相应的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与学校签订协作办学协议等方式,探索促进产学研结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途径。中央部门可与企业集团共同举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也可以加入大型企业集团,或者进行其他改革试验,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办学途径。
《意见》要求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制定总体计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使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一个新台阶而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