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页(1093字)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机关法人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是:(1)具有双重身份。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它不是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而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的行政活动。但机关为行使职权的需要也要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交通工具。这种活动是以法人的资格进行的民事活动,这时它和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正是为了便于其进行民事活动,法律赋予各类机关以法人资格,使它们具有以满足行政管理职能为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有独立的活动经费。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并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3)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的资格。2.事业单位法人是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并受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它包括各类新闻单位、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电影制片单位、艺术团体、教育单位、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体育单位等。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它的宗旨不是为了营利,但这并不排除某些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通过经营达到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宗旨。(2)拥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它们的资金、财产大多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也有一些是自筹、集体提供或捐献;还有一部分通过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弥补经费不足。(3)受国家机关的直接管理或者隶属于国家机关。但其职责并不是进行行政管理,而是从事各项具体的社会公益事业。(4)依照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者核准登记程序成立。3.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结合组成的、拥有独立财产或者经费,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如工会)、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财产和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应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3)各成员参加本团体事务的管理工作。(4)总会都必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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