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页(477字)

国际法院审判时的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1945年6月26日)第38条的规定,该院裁判时除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外,还可适用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在国际法学家之间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却有许多解释上的分歧意见。一种说法是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原则,是与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同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性质。一种说法是一般法律原则是基于国际正义的原则,也就是属于自然法。还有一种说法是该原则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共通的原则,其内容首先包括国内法律秩序和国际法律秩序共通的原则,如实体法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在程序法方面的如尊重既决案原则。此外,还包括国家延续性原则、尊重国家独立原则、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比较通行的学说,特别是在英美方面,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国内法的原则,认为《国际法院规约》这条规定的目的,是“授权法院适用国内法中,尤其是在私法方面,能够适用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这就排除了法院因无可以适用于一个案件的法律,而必须拒绝作出判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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