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页(667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在共同体内部之间实行货币金融联合以实现商品、劳务、资本自由流动的经济组织。1969年12月,原欧共体6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海牙举行首脑会议,就建立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进行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1971年2月9日在布鲁塞尔财政会议上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宣告成立。共同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分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决议》,规定分3个阶段在10年内实现这一目标:统一6国的经济、财政政策,统一6国货币,实现商品、劳务、资本的自由流动。第一阶段从1971年到1973年底,要缩小6国货币间汇价波动的幅度,对国际收支有困难的成员国由联盟提供信贷,并努力协调彼此的经济和财政政策等。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等,以及出现了严重的货币危机和石油危机等种种情况,第一阶段的目标没能达到。1979年3月欧洲货币体系建立,欧洲货币联盟的建立也处于酝酿阶段。80年代以来,欧共体国家在贸易、金融等领域都承受着来自世界各方经济力量的压力,希望通过进一步加强内部合作,加强同其他国家、地区竞争,提高效益。1985年6月欧共体首脑米兰会议提出于1992年底在欧共体内建成无边界的统一大市场,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通的设想,并再次提出建立欧洲货币联盟。按照欧共体首脑德里协议,第一阶段应从1990年7月开始,欧共体12个成员国货币全部纳入欧洲货币体系。第二、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建立统一的欧洲货币,以此达到货币一体化和统一欧洲大市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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