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7页(770字)

根据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委员会第24号决议制定的、旨在用安第斯条约组织的集团力量加强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的外资法规则(以下简称“安第斯外资规则”)。安第斯共同市场亦称安第斯条约组织,是1967年由拉丁美洲安第斯山脉沿线的秘鲁、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及玻利维亚五国根据波哥大宣言所组成的区域性的贸易联盟。安第斯外资规则反映了成员国对外国投资的立法态度,其核心内容是从各种不同角度对外国投资加以限制。安第斯外资规则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投资领域的限制。根据安第斯外资规则规定,外国投资未经特别允许,不准进入当地广告、商业银行、商业无线电广播事业、国内运输、其他金融机构、保险业、报刊杂志、公共服务、电视台及其他产品在国内销售的任何企业。(2)投资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投资者能按其出资比例对外资投入的企业加以控制,安第斯外资规则规定所有现有的或新建的外国人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必须逐步减少其外资股份,使之成为本国投资者享有80%资本的“本国公司”或者本国投资者享有51~80%资本的“混合公司”。(3)投资本金和利润汇出的限制。安第斯外资规则规定,外国投资利润每年的汇出,以注册资本的20%为限。但各成员国也可自行选择允许汇出的最高限额。(4)投资期限的限制。安第斯外资规则规定外国投资的最高期限为20年。除此之外,该外资规则对外资取得或接管本国企业、外国投资者取得贷款以及技术转让、商标使用等问题也作了限制。安第斯外资规则独立于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之外,其法律效力应高于成员国国内法,但由于各成员国经济情况各异,对该规则的态度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在规则颁布以后退出了安第斯共同市场或制定了与该规则不一致的本国外资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区域性投资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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