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0页(818字)
调整各国间货币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汇率变动、外汇管制,国际货币的法律地位、货币的国际流通和储备,以及国际货币金融组织的活动规则等等。国际货币法属于国际公法范畴,其规则主要由各国通过缔结有关国际货币关系的多边条约而形成,同时也通过政府间货币组织间接地制定。国际货币法是金本位制崩溃后的产物,形成时间并不长。在金本位制下,国际货币关系可以自动调节,因而不存在成文的国际货币法规。金本位制崩溃以后,形成了若干货币集团,这些集团内有较严密的规则和管制措施。法律规范具有区域性,因而它们并不形成真正的国际货币法。到布雷顿森林会议时期,制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确定了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货币规则。至此国际货币法才真正形成。国际货币法的主要内容有:(1)外汇汇率制度,规定汇率变动的国际规则和监督。《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会员国的汇率行为规范;协定第二次修正案通过后,对汇率行为规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协定和执行董事会决议中;(2)多边支付制度,确立协调各国政策行动,避免各国为本国利益而限制国际支付自由进行的多边支付准则;(3)国际储备制度,妥善安排国际社会储备资产需要量以及如何供应和创造新的储备资产的国际规则和制度;(4)国际货币援助制度,为向会员国提供资金,用于帮助会员国解决国际收支问题和协助其遵守国际货币纪律,而具体规定各国取得国际货币援助的计划、条件、方式和程序;(5)国际货币事务管理制度。为使各国获得参与国际货币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平等机会,而建立的国际货币机构和组织,以及有关其法律地位、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则和惯例。此外,战后发展起来的区域性货币一体化趋势对国际货币法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些区域性国际货币协定,如欧洲共同体货币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间货币关系安排,西非货币协定等,是调整区域国家之间货币关系的重要安排,因而也是国际货币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