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汇兑本位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4页(404字)

又称虚金本位制。银行券在国内不能兑换黄金和金币,只能兑换外汇的金本位制。其主要内容是:(1)本国货币单位,以一定重量和成色的黄金为计值标准,但不铸造金币;(2)在国内,银行券不能兑换黄金,但可兑换成外汇,随后可用外汇在有关外国国家兑换黄金;(3)约定与本国经济有密切关系的金本位制国家为依附对象,把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保持固定比价;(4)在所依附的国家存放外汇和黄金作为储备。通过无限制买卖外汇,实现本国货币同该金本位制国家货币的联系,钉住后者的货币。采用这种币制,在对外贸易和财政金融方面受到与其相联系的金本位制国家的控制,本质上是一种附庸的货币制度,为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及一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所实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起来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实际也是一种金汇兑本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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