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货币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1页(749字)
又称互换安排。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之间为交换各自所持有的对方货币而做出的一种双边备用信贷安排。具体内容是:(1)各国中央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如三个月或六个月,互相交换一定金额的对方货币,以备随时动用,成为干预市场汇率的黄金,以稳定汇率;(2)为避免货币贬值的风险,到还款期偿还对方货币时,应按与实行互换时相同的汇率进行;(3)各方通过这种互换信贷得到货币,在未使用期间应作为定期存款(time deposit)或其他投资证券(investment instructment)存于对方,并提供相同的收益率;(4)经与另一方磋商后,各方有权提取相应交换的货币进行即期或远期交易;(5)提取方提议互换安排可续展。它是主要西方国家在60年代美元危机发生后,为保卫美元地位而进行的国际货币合作措施。虽然其他国家必要时也可用本国货币换成美元,满足其外汇市场,但由于美元长期疲软,实际上利用这一协定的主要是美国。1962年3月,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出面与14个西方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签订了这个协定。这种用互换安排来支持美元、稳定汇率的合作一直持续到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时。70年代初,许多发达国家采用浮动汇率制,为稳定国际金融市场,1973年7月,主要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代表在瑞士巴塞尔会议上就适用于所有与会国的货币互换协定基本条款达成一致意见。1980年12月,各国代表在原先协议的基础上重新讨论了货币互换协定的标准条款。这种协议适应了现代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但由于互换信贷通常是短期信贷,只能起缓解应急作用,并不能扭转西方国家货币长期不稳的趋势。与该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是法律适用,即适用国内法或国家间的国际法,但国际法是否可作为解释此类协议的依据,目前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