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连续披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2页(395字)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发行者负有的继续披露有关其财务状况的资料情况的义务。各国证券法规规定证券连续披露的义务目的是为了使证券投资者不仅在发行证券时能够了解有关证券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的资料,对其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而且保证证券投资者在证券流通期间能够继续及时了解有关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的资料情报,从而使投资者能够继续在充分掌握信息基础上判断投资证券的利弊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避免遭受因证券诈欺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典型。根据美国证券法,若外国证券发行者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履行了登记注册义务,仍有义务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继续披露有关证券发行者财务状况的资料。美国法律对不同的证券发行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表格,要求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定期提交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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