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5页(760字)

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用其在境内外吸收的各种外汇资金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以外国货币为贷放标的授信工具,它是银行的重要授信业务和盈利来源之一。外汇贷款业务有以下特点:首先,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货币不是本币而是外国货币;其次,贷款使用的外国货币限于几种主要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不是所有外国货币;再次,由于外汇贷款是借外汇,还外汇,因而在尚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使用这种贷款具有使用人民币贷款所没有的外汇风险,故使用这种贷款强调出口创汇。外汇贷款的期限往往视贷款性质而定。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中短期固定资产外汇贷款一般1~3年,中长期固定资产外汇贷款一般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外汇贷款的利率按计息方式可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一般由银行的筹资成本加管理费而定。我国银行外汇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银行从国内居民和境外居民手中吸收的各种外汇存款以及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以各种方式筹措的外汇资金。外汇贷款的主要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出口创汇,经营管理良好,能偿还贷款本息,具备贷款条件的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银行一般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政策,以及借款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配套建设条件、还款能力及担保条件予以审查评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我国银行的外汇贷款起步于1973年5月,我国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首先开办这种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汇贷款的种类、规模、使用范围以及从事这种业务的银行数量都有了较大发展。国内银行外汇贷款是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对支持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短缺原辅材料,发展生产,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从总体上提高我国的生产发展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和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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