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抵押贷款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8页(433字)

中国人民银行对1986年11月在全国开办外汇抵押贷款业务颁发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外汇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按照外汇来源的性质,外汇抵押贷款可以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要求办理抵押贷款的单位应通过贷款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下称外管分局)提出申请。抵押贷款核准后,借款单位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4)抵押贷款到期后,借款单位要归还原数额人民币。人民银行退回原数额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借款单位非经同意不得提前归还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的,抵押外汇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凡借入外汇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单位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本息的义务。(5)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在当地的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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