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7页(280字)

债权人(承运人)占有属于债务人(货主)的货物,在债务人(货主)未清偿债务之前,对其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是为了收取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到付运费、附加费用、垫款、滞期费,以及按货物价值大小分摊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的金额。承运人只能对同一航程中属于同一收货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而且,所留置的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即只有当货物是在船上或在承运人控制的仓库时,承运人才享有留置权。提单中一般都载有留置权条款。承运人通过该条款,把留置货物的原因扩大到预付运费、空舱费、捐税和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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