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7页(239字)

国际空运公约对收货人索赔时效的规定。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收货人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提出索赔要求的,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7天(《海牙议定书》规定为14天)内提出。如果是承运人延误交货的,收货人应最迟在收到货后14天(《海牙议定书》规定为21天)内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收货人或其他被授权接收货物的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索赔请求,便丧失了对承运人索赔的权利,除非索赔事由是承运人的欺诈作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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