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8页(300字)

《瓜达拉哈拉公约》对空运承运人雇员和代理人行为性质的规定。这分为两种情况:(1)实际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他们在雇佣代理范围内,为其委托人所办运输的行为或不行为,应该认为也是缔约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2)缔约承运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为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或不行为,《瓜达拉哈拉公约》仍规定为是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但这种行为或不行为不应该使实际承运人去承担超过《华沙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华沙公约》第22条),缔约承运人对《华沙公约》外责任的承担,对《华沙公约》内权利的放弃,必须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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