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的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3页(311字)

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至付款人必须作成承兑的时限。《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持票人第一次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可以不承兑而要求他第二天再提示,持票人第二天提示时,付款人就必须作成承兑。《英国票据法》规定,当持票人作承兑提示,付款人必须在“习惯时间内”(一般理解为24小时内),作成承兑。如果付款人未在规定的或习惯时间内作成承兑,就构成拒付。英国票据法还规定,付款人可在汇票出票人签名之前或汇票其他形式不完整时作成承兑,同时也允许付款人在汇票过期后或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以后再作承兑。当付款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拒绝承兑后再作承兑,该汇票的到期日就从第一次的提示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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