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者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9页(410字)

持票人或已清偿票款的票据债务人对其前手追索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票据上的追索者有持票人和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后者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追索者如为持票人,其权利义务为:(1)有权对背书人、保证人或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单独或集体追索,而无须按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2)追索金额可包括票据金额、到期日至清偿票款日的利息以及作成拒绝证书、所发拒付通知的费用和其他费用。(3)如无相反协议,有权向任一被追索者开立在该被追索者住所地付款的、见票即付的新汇票,以资取偿。(4)必须具备合格的追索权并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追索权。如果不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则不能行使追索权;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追索权,则丧失追索权。(5)被追索者清偿票款后,应交出票据及拒绝证书或出具收讫清单。任何被追索的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在清偿票款后进行再追索时,具有持票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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