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7页(488字)

出票人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即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英国票据法》对支票所下的定义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支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姓名;(4)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付款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或付款人主要机构所在地为付款地点);(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出票人姓名旁记载地点为出票地点);(6)出票人签名。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共同具有的性质。支票的主要特点为:(1)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2)必须见票即付。因此,支票只能起到支付工具的作用,而不能像汇票和本票那样起信贷工具的作用。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付款银行的存款户。支票通常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来人支票),此外,还有各种特殊形式的支票,如保付支票、划线支票、转帐支票、旅行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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