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停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0页(332字)

又称支票的止付。支票签发后,由于遗失或其他原因,付款银行因出票人的请求对该支票停止付款的行为。支票的停付,只能由出票人向付款行发出书面通知,方为有效。如持票人遗失支票,要求付款行停付,付款行应告诉持票人立即和出票人联系,由出票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成立。《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只有当支票提示期限届满后,出票人才能要求银行对支票停止付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当出票人撤销付款或接到出票人死亡通知时,银行才有权对支票停止付款。银行接受出票人的指令对支票停止付款,持票人不能对付款银行起诉,而只能要求出票人按其开出的支票付款或向其前手追索。其原因是支票的债务人是出票人(如有背书转让则包括背书人),而不是付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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