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2页(261字)

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银行必须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到,开证银行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如即期付款的,立即付款;如延期付款的,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承兑,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如信用证规定为议付,支付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开证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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