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索条款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6页(203字)

规定议付银行可用电报向开证银行、指定的偿付银行或付款银行索汇,开证银行、指定的偿付银行或付款银行在接到电报通知后,立即用电汇拨交的信用证。议付银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议付了受益人的汇票后,立即电报通知开证银行、指定的偿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说明单、证一致,请求付款;开证银行、指定的偿付银行或付款银行立即用电汇偿付。如日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可向受益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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