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7页(298字)
信用证从开立、使用到结束的运转程序。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凡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向银行要求开立信用证。但信用证又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文件,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和买卖合同无关。所以,一笔信用证业务,从开立、使用到结束,其一般运转程序是:(1)开证申请人(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2)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3)通知银行或转递银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4)如有必要,保兑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5)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6)议付银行向开证银行寄单索汇;(7)开证银行审单无误后进行付款;(8)买方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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