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分运及转运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1页(417字)

信用证中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受益人可将货物分批装运并分批支取货款。运输单据表面上载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货港口、接受监管地点或发运地点都不相同,将不视作分批装运;在采用邮寄方式时,货物经邮运或专递发运,如邮寄收据或邮寄证明书、专递收据或发运单表面上系由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盖戳、签发或证实,且日期相同,将不视作分批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信用证规定不允许转运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能从一种运输工具或船只,转至另一种相同类型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类型运输方式转至另一种不同类型运输方式。信用证对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时,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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